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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风险防范1000个风险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5  浏览次数:792
核心提示:1000、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是什么?答: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

900、如何防范“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形成的风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部分项目指: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纳税人销售旧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901、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未经县、市局审批,擅自确认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类型,形成执法风险。

902、如何防范“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

答:1.严格划分欠税类型,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确认。2.确认关停企业、空壳企业欠税须审核以下资料:关停企业:(1)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2)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3)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4)税源管理部门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5)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3.空壳企业:(1)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2)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3)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4.在确认欠税类型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欠税金额,对欠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市局审批确认。

903、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是怎样形成的?

答:税源管理岗  欠税综合管理岗的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未定期公告形成的风险。

904、如何防范“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

答:税务机关要对欠税户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905、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源管理岗的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906、如何防范“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

答:1.要建立欠税的预防制度。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报催缴制度;征期内的申报税款要在征期及时划解入库,不能拖到月底入库,做到月税月清,严防新欠的发生;2.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对欠缴的税款要逐户逐笔登记。3.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加强监控,专人负责;欠税户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清收欠税时,要严格执行税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准确计算加收滞纳金。5.要积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907、欠税核算不准确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人员未准确核算欠税,造成错误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形成执法风险。

908、如何防范“欠税核算不准确形成的风险”?

答:1.建立欠税台帐,逐户逐笔登记欠税发生的时间、金额、类型、清理金额、加收滞纳金、欠税余额等项目。2.在正确登记欠税台帐的前提下,编制正确的会计报表。3.按规定时间上报欠税报表,保证上级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欠税的有关资料。

909、核销死欠资料不齐全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在没有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的情形下核销死欠,造成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形成执法风险。

810、如何防范“核销死欠资料不齐全形成的风险”?

答:1.严格审批死欠核销工作,纳税人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法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不得核销死欠。2.加强与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核实法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的真实性。

911、擅自核销死欠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县、市级税务机关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死欠,造成越权审批,形成执法风险。

912、如何防范“擅自核销死欠形成的风险”?

答:1.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填报“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逐级上报省局审批。2.对于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申请审批表序时、逐笔登记“死欠核销备案底册”。

913、控制新欠措施不当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为防止新欠发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乱作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914、如何防范“控制新欠措施不当形成的风险”?

 答:1.排摸潜在欠税风险企业。税务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走访了解到的最新动态,把辖区内经营不稳定、负债率高、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列入潜在欠税企业。同时,把曾经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整体经营不正常的行业列为潜在欠税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逐月进行补充和更新。2.召开潜在欠税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告知欠税处理的规定,使纳税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3.全面掌握潜在欠税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一旦欠税发生,有针对性地快速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形成死欠。4.强化提醒催缴。税务人员在征期内要及时进行税款入库的提醒,在征期后对逾期未入库税款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催缴,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915、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人员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主观成分大,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916、如何防范“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形成的风险”?

答:1.对核定的主要指标细化、量化、科学化。2.对核定征收企业多做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3.掌握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使核定指标尽可能完整、准确。4. 税务机关应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917、税前扣除审批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在税源管理岗、所得税管理岗,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提供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就予以审批,导致不征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918、如何防范“税前扣除审批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答:1.认真学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2.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审批。3.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取得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919、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形成的风险是怎样形成的?

答:在所得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造成多列损失,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920、如何防范“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形成的风险”?

答:1.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有关新政策,全面掌握税前扣除相关规定。2.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扣除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扣除项目,不得税前扣除。3.加强廉政修养,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

920、超时限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是怎样形成的?

答:在税源管理岗、所得税管理岗,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形成不作为的执法风险。

922、如何防范“超时限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

   答:企业发生的各项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县级20日,市级30日,省级60日。

923、随意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对不需要审批就可税前列支的项目进行审批,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924、如何防范“随意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

答:1.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项目、程序进行审批。2.详细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925、不认真审核出口退税资料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源管理岗、出口退税管理岗的工作人员对出口退税资料审核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926、如何防范“不认真审核出口退税资料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人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纳税人;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2. 税务人员在受理后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927、对税收违法行为不实施处罚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源管理岗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避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形成执法风险。

928、如何防范“对税收违法行为不实施处罚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人员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2.在纳税人整改的基础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税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929、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或检查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源管理岗税收法制岗的工作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违法违章一般处罚时,没有对违法违章案件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全面形成执法风险。

930、如何防范“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或检查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2.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申请证据保全。3.税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统一的处罚文书及罚没收据。

931、实施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且没有向纳税人出示证件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如果少于两人,且没有向纳税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会形成执法风险。

932、如何防范“实施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且没有向纳税人出示证件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关证件。2.调(检)查后应出具书面调(检)查笔录,同时参与检(调)查人员要实名签字。

932、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或没有制作相关文书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税务人员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取陈述申辩后没有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形成未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执法风险。

934、如何防范“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或没有制作相关文书形成的风险”?

答:税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处罚时应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应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在成立的情况下应当采纳。

935、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风险是怎样形成的?

答:税务机关对已经被处罚过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再次处罚,形成执法风险。   

936、如何防范“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风险”?

答:1.强化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2.税务人员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确定违法事实,对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937、当场收缴罚款后,税务人员未及时上缴国库的风险形成的?

答:税源管理岗的税务人员对当场收取的罚款未在二日内上缴国库,形成执法风险。

938、如何防范“当场收缴罚款后,税务人员未及时上缴国库的风险”?

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入库收缴的罚款。

939、如何防范“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纳税人相关事项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人员要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意见。

940、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风险是怎样形成的?

答:税收法制岗的税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告知不告知,应听证不听证,或者违法告知、听证程序、不应处罚而处罚,会形成执法风险。

941、如何防范“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风险”?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个人2000元以下,法人10000元以上)的,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纳税人在3日内未申请听证,方可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间隔时间应在3日以上,以送达回证销号日期计算。

942、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告知事项与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导致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943、如何防范“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形成的风险”?

 1.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2.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94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会导致行政败诉,形成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所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存很大风险

945、如何防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做出简易行政处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税务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946、未严格遵守行政听证规定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听证程序和规定举行,否则会导致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947、如何防范“未严格遵守行政听证规定形成的风险”?

答: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听证程序有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合法的作用,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只要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听证请求,必须按照听证规定程序、规定范围举行听证。

948、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复议申请人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非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却认定其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申请复议;对符合申请人资格的申请,却认定为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从而不予受理,会形成不作为执法风险。

949、如何防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形成的风险”?

答:税务机关在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当严格按照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醒、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提交证据。一旦出现被申请人超期提交证据情况,应当妥当处理该程序瑕疵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败诉法律后果。

950、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风险是形成的?

答: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形成执法风险。

951、如何防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行政复议决定。2.税务机关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952、中止审理、恢复审理不及时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在复议中,有的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未审结的,或者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而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应暂时中止审理。对暂时中止审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如果在复议过程中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应及时恢复而未恢复审理,会形成执法风险。

953、如何防范“中止审理、恢复审理不及时形成的风险”?

    答:1.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风险控制制度,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成立重大案件复议委员会,有效控制复议风险。2.建立税务行政复议三级复核制度,即由复议机构审理人员审理之后,先由复议机构未参加此案的人员复核,再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核,最后,还要由复议委员会复核,可能地杜绝因个人的情绪、水平、差错等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3.复议活动的整个过程应有完善的工作底稿,建立完善的复议档案。

954、随意作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对于不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事项、损害赔偿的事项,税务机关错误地做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执法风险。

955、如何防范“随意作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的风险”?

答: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956、因纳税人复议而加重处罚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复议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复议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复议机关的权力限制,错误地变更处罚决定,甚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税务行政复议实体政策执行性风险。

957、如何防范“因纳税人复议而加重处罚形成的风险”?

答:税务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

958、复议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风险怎样形成的?

答:在复议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纳税人收集证据,形成执法风险。

959、如何防范“复议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风险”?

    答:1.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证据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960、不平等对待复议当事人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税务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在复议阶段二者的地位也不平等。相反,在复议阶段,更多的是强调二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复议人员潜意识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税务机关管理者角色,而常常导致其失去了客观的判断和对申请人公正的对待,造成复议结果不公,形成执法风险。

961、如何防范“不平等对待复议当事人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或者阻挠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进行报复陷害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行事责任。

96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不完整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方面,原告可以提供或可以不提供证据,具有选择权。但是被告没有选择权,被告如果不能提供、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要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形成执法风险。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指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963、如何防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答: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2.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964、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无法通过法庭的审查,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甚至败诉后果。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形成执法风险。

965、如何防范“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形成的风险”?

  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下列行政证据规则依法收集证据。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⑤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②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①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③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①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966、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价值不当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稽查执行时,纳税人拒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时,税务人员扣押货物远远超过或低于应纳税额、滞纳金,形成执法风险。

967、如何防范“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价值不当形成的风险”?

 答:1.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整体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可整体扣押、查封。2.在扣押、查封过程中应按规定出具收据或清单。

968、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形成执法风险。

969、如何防范“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税收保全应是责令在先,其次担保,最后是查封、扣押。强制执行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处的单位和个人行使。3.稽查取证要合法。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配合,取证要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取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和形式都必须合法。4.代征地方规费要符合税务执法范围,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970、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在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在1日内解除扣押,有可能损害纳税人权益,形成执法风险。

971、如何防范“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在纳税人已缴清税款1日内解除扣押。2.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972、未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未告知纳税人有纳税担保权,就采取扣押保全措施,可能给纳税人造成利益损失,形成执法风险。

973、如何防范“未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中,必须履行责令在先,担保第二,查封、扣押最后的程序进行,如不按照程序进行,做出的行政决定无效。2.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974、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扣货措施,并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形成执法风险。

975、如何防范“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风险”?

答:1. 税务人员必须掌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2.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应履行责令在先的程序,在责令过程中必须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3.在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

 976、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混用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违法行为中混用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行政败诉执法风险。

977、如何防范“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混用形成的风险”?

答:税务人员应严格区分税务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具体区别是:(1)主体区别: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措施区别:税收保全的是可以责令限期交纳,在限期内发现有明显转移、隐匿迹象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提供担保的,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期满仍未缴纳的,可以从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强制的是应缴纳税款的未缴纳的责令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不管是保全措施还是强制措施,都要注意一点,对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之内。

978、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履行会签、备案程序,形成执法风险。

979、如何防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

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制定程序。

980、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违背,因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981、如何防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形成的风险”?

答:1.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2.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982、不认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的风险有哪些?

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出现,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有的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某些制度中先天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使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时无所适从,形成执法风险。

983、如何防范“不认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的风险”?

答:将文件清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整理全部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有关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

984、如何防范“不认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的风险”?

答:将文件清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整理全部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有关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

985、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答: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86、税务检查的方法有几种?

答:税务检查方法有: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等。

987、税务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答: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等。

988、税务稽查如何实施?

  答: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989、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稽查对象的确定    (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990 税务执法处理决定执行中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991、怎样进行稽查审理?

   答:(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992、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有哪些?

      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993、怎样进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答: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994、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答: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有: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995、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有哪些?

 答: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996、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是什么?

 答: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997、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是什么?

  答: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998、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是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

 答: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999、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建筑业)是什么?

答: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1000、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是什么?

答: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

  (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

  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

      1、税务机关标识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2、文书名称

      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名称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名称使用黑色。

      3、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一般由税务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用仿宋3号字在税务机关标识及文名称下方居中标明。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4、反线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下方为一条3.25磅的单实反线。对本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眉首下方的双实反线由一条3.25磅和一条0.5磅的单实线构成,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等。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反线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反线使用黑色。

      5、《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眉首

  《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文书字号只标序号,按年编排。该文书字号下方的印发日期应当居左空1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文书字号下方的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仿宋3号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楷体3号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四)税务稽查文书主体部分

   1、编号 

     文书名称下方或者反线下方使用“编号:×××”进行标识的内部文书,其编号规则采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如:“2011003”。  

   2、文书标题 

文书中反线或者编号行下方有文书标题的,应当在反线或者编号行下空1行,使用华文中宋2号字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正文 

非表格式文书标题下方空一行为正文。正文使用仿宋3号体字,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出现的第一层级小标题,采用黑体3号字。

  正文中若有较多层级,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等,依照下列要求标识层级序数,如:  

第一层级使用“一、”“二、”、“三”、……,序数后使用顿号“、”;

第二层级使用“(一)”、“(二)”、“(三)”、……,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三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使用齐线墨点“.”,而不用顿号“、”或者其他;

  第四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五层级使用“①”、“②”、“③”、……,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诸如:“20115月~6月”等使用到连接号的,应当使 5  用“~”,而不使用“—”或者其他。

     (五)附件

    文书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1,左空2字用仿宋3号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有序号时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附件”及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当一致。

    (六)成文时间

     正文下方空4行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应当右空4字,并使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不使用阿拉伯数码“0”和汉字“零”。如:“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七)生效标识

   文书在落款处不写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mm4mm ,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七)页码

     页码使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九)其他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尽量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调整行距、字距以印章不压正文为度;若出现印章压正文情形,应当另页打印成文日期,但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版记

      会议纪要性文书一般设置版记,如《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版记应当置于文书最后一页,且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发送应当左空1字使用仿宋3号字标识“发送”,后标全角冒号;发送机关或者人员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发送机关或者人员对齐;在最后一个发送机关或者人员后标句号。 

学习要求:
    学习结束,可通过手机或微信索取电子《试卷》,电子答卷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证书。

联系方式:手机18911526017(同微信)

教务电话:400-698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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