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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税费相关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7548006
核心提示:答疑:关于劳务税费相关问题
 

提问:我单位今年返聘2个内退职工,由于他们在原单位有开工资,我们从税务筹划的方面考虑,让他们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我的问题是:1.他们一次开多少,税率最低?2.一年最多开几次?3.有无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如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提供临时劳务,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适用综合征收率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3%。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因此,1、对个人提供的临时劳务,建议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20000元,此时税率最低。2、具体一年能开几次,税收政策对此无明确规定,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规定为准。3、如您公司已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则相关费用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1号)第十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个人提供临时劳务:

    (1)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适用综合征收率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3%。

    (2)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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