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