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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企业取得出口权后,外购的商品出口能否享受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产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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