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折让,因此企业出口销售额中包含的返利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际支付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资料、电子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案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可开具红字发票。返利属于贸易项下的支付,没有出口报关单,该返利不能直接支付出去,企业可冲减该客户的应收账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