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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单位,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广告业”解释,对其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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