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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对外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478
核心提示:(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摘自《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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