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优惠政策与运用 » 外国财税政策指引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427
核心提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3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