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中,有一种情况是关于在建工程的转让问题(即卖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还是卖方公司整个在建工程项目的选择)。目前许多此类筹划文章仅是考虑了交易中卖方的利益,而忽略了交易中买方的利益问题,这样使得筹划方案在实际运用时受阻。本案例则给出新的思路:
例如,某A房地产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该公司正在修建一幢住宅楼,原计划12层现已修建到第4层,&ldquo在建工程&rdquo金额为3500万元。因公司贷款困难,公司股东会准备转让给如意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这样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如意公司支付6000万元购买整个在建工程项目或支付6000万元购买吉祥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B公司开发完成后总售价为9000万元,追加的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为简化分析,此处不考虑印花税、契税)。
一些税收筹划人员的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站在A公司或A公司法人股东的角度)。
方案一,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纳税情况是: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元);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吉祥公司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330-441-57057115843(万元)。
方案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纳税情况:A公司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A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8251675(万元)。方案二较方案一现金多流入1675-11584351657(万元),可见,方案二对吉祥公司法人股东有利。
此种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呢?如果我们考证一下B公司收购后的效益,答案就很明显了。
从购买方B公司进行分析,亦有两种方案。
方案三,直接收购该项目如意公司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6000)55%165(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165)30%1305(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7000-165-1305)33%56249(万元);合计应纳各项税金85799万元。
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85799114201(万元)。
方案四,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B公司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合计应纳税金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245131-45131(万元)。
由于方案三较方案四现金多流入114202-(-45131)159333(万元),所以,方案三对B公司有利。
如上所述,我们可看出,转让股权对A公司而言是最佳方案但它会导致B公司现金流入为负数,故以6000万元转让股权不可行。
交易是双方行为,只有符合双方公平交易的方案才具有可行性。笔者通过计算机工具,通过排序方法,得出两组数据,分别是转让股权与转让项目时A公司与B公司现金流入的平衡点。
方案五,当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款为4727万元时,A公司的法人股东税负如下:企业所得税(4727-3500)33%40491(万元)。此时A公司法人股东因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4727-3500-4049182209(万元)。
B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合计应纳税金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9000-5727-24513182169(万元)。
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为82209+82169=164378(万元)。双方总税负为245131+40491=285622(万元)。
方案六,当转让项目时,转让收入为5980万元时,A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及附加598055%3289(万元);土地增值税(5980-3500-350020%-3289)30%43533(万元);企业所得税(5980-3500-3289-43533)33%5662(万元);合计应纳税金133043万元。
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5980-3500-133043114957(万元)。
A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及附加(9000-5980)55%1661(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6980-698020%-1661)30%13737(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6980-1661-13737)33%5664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86992(万元)。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9000-6980-86992115008(万元)。
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为114957+115008=229965(万元);双方总税负为133043+86992=220035(万元)。
如果把A公司与如意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转让项目较转让股权现金总流入增加为229965-16437865587(万元),转让项目较转让股权总税负减少为285622-22003565587(万元)。
很明显,双方应采取转让项目方式,总体税负最轻且双方现金流入最大,至于双方内部转让价格,可协商考虑解决。
在在建工程的转让中,首先要通过计算,确认不同转让方式下双方现金净流入情况,要达到双方都有利益可得才可能达成交易。其次应测算双方在不同方式下总的现金流入情况和总税负情况,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方式进行交易。最后双方在总税负一定的情况下进行利益合理分配,以便达到双方均赢目的,尽量不要选择总税负大、双方现金流入少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