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经济促销是很普遍的,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如以物易物、还本销售、折扣销售等等。税法中规定了5种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的税收政策就不同,对企业的纳税影响不同。企业在决定采取何种销售方式之前,必须明确税法对各种不同销售方式的规定,这样才能进行选择,达到节减税收的目的。
商业企业目前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来具体分析这三种方式所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某商场十.一准备搞促销,在销售前找到我们,让我们帮助选择一下,什么方式税负比较低?我们例举了三种方式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差别很大。某种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其购进价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商品7折销售(折扣销售);降低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税价);买一送一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三种方式进行比较:
(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降价销售)
1、 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2、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买一赠一)
1、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 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为交纳。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
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为交纳。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
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3、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额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额=100÷
(1+17%)—60÷(1+17%)×33%=11.28(元)。
(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现金返还)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2、个人所得税: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务7.5(同上)。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 —3.31—11.28= —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但如果前题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