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226号)规定:
一、凡通讯补贴不发给个人,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办法的,通讯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附件第19点:对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凡是属于行政单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以桂办发[1998]52号规定标准的最高额度(360元)为限额,属于实报实销的,在限额内据实免税;属于包干使用的,不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附件第19点:对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凡是属于行政单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以桂办发[1998]52号规定标准的最高额度(360元)为限额,属于实报实销的,在限额内据实免税;属于包干使用的,不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