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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家制衣厂,因经营不善,现将厂房及厂房中的机器设备一并转让,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511
核心提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综上所述,您公司销售厂房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的机器设备属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畴,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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