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广东省小微企业多项税收优惠获得延长


核心提示: 广东省在《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