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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浏览次数:391
核心提示: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相关规定的补充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免税。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税。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3)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4)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钾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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