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W》(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B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乍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8. 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相关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2)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9. 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令)
10.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字[1997]227号)
11.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8号)
12.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
13.进口警犬免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营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8]349号)
14.自1995年1月1日起,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
15.进口舔砖免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号ex3824909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6]73号)
16.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免税。
(1)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
(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 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号)
(3)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 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U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
(4)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作者作为项目单位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2]78号)
1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 t^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
相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
18.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19.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0.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相关规定-
(1)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发布)
(2)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发布)
21. 老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22.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 ,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
23.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62号)
24.第29届奥运会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奧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25.第29届奥运会进口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26.第29届奥运会进口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人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奧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27.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税。自2009 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直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
28.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免税。从2004年1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h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
29.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免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30.动漫企业进口的商品免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31.进口的自用设备免税。自2007年7月2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n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巳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H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4)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 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2.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自1998年1月1日起,上述公司销售给除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2号)
33.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免税。自2003年1月1日,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3号)
34.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幵发机构,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36.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4] 17号)
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
相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
37.列明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38.无偿捐赠的教学用品免。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9.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免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相关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第一章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核心提示: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1)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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