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问:企业销售货物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5.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问:企业销售货物在什么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符合上一个问题所述的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以特殊方式销售货物的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取下列几种特殊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分别按以下办法确认收入:
1.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问:满足什么条件,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问:提供劳务收入采用什么方法计算?
答:企业提供劳务满足上一问题所述条件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问:确认不同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有何差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提供下列劳务且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分别按以下办法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如何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哪些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企业转让财产应于何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转让财产确认收入的时间: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转让财产确认收入的金额:企业转让财产,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财产转让收入金额。
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是否确认收入?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这里的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问: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确认收入?
答:利息收入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租金收入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问:按受捐赠何时确认收入?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其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问: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入?
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认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金额?与其他收入相比,其所得税处理有何特殊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问:所得税处理上,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应确认为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可以区分两种情况确认所得税收入:
一是无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当于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年确认收入;
二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于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金额问题解答


核心提示: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收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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