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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类16难点(之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国发办[2011] 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六、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六)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七、单位餐费补助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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