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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来料加工企业,因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取得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目前我公司准备出售一批2009年后购入的已使用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89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条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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