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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作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贴现息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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