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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动漫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87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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