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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迁移前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否还能够继续抵扣? 如何办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22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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