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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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