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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即旧包装袋)再销售给农民用于包装稻谷等粮食作物,是否适用销售旧货政策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的旧包装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纳税类型来确定是按旧包装袋适用的法定税率还是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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