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集团总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均实行统一核算。为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我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公司的名义为各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结账)。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收入,均由总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请问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我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贷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贷款两种情况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立账户,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