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进料加工企业,下角料已在海关补缴增值税,并且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这些下角料我公司没有销售只是作为辅助材料用在进料加工出口产品上,这些下角料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依据上述规定,进料加工企业对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下角料已在海关补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