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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试点区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均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属于上海试点地区范围,为试点地区内的公司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人员工资等人力费用、机器折旧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属于上海试点地区范围,为试点地区内的公司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人员工资等人力费用、机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等,这些内容是否都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试点地区内的一般纳税人只有提供、接受以上规定的应税劳务时,才可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人员工资等人力费用、机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这些内容应属于成本范畴,并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内容,不属于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但试点地区内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器、无形资产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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