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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采购的国产设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并取得退税款,2011年将该设备对外出售。请问,该企业是否需要缴回已退税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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