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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具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额开具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6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国税发[199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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