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