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