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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应于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7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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