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销售软件产品时只转让软件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