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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办税会计突发疾病导致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请问:能否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45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该企业发生符合总局78号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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