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矿务局代向煤炭购买方收取国铁运费(发站至到站间运费)、机车取送车费(由我公司的自备机车牵引,矿务局专用线至国铁发站间运费,收费标准按《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自购机车取送车费的函》(皖价服函[2008]153号)批准的9元/公里(60吨/车)收取。如是国铁机车牵引由国铁收取)。其中,国铁运费由国铁发站开具,矿务局转交煤炭购买方;机车取送车费由我公司开具,矿务局转交煤炭购买方。主管国税局要求矿务局按价外收费缴纳增值税,矿务局要求我公司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认为机车取送车费与国铁运费性质相同,都是运费,并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问题介绍的情况,机车取送车费应属于运费。问题的关键在于贵公司是专门提供运输服务,还是在销售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若是前者,专门提供运输,不应缴纳增值税;但若是在销售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