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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办理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2]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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