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339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财税[2011]111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