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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计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393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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