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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515
核心提示: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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