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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为未收到款,可否不填写发票下方的收款人一栏?这样的发票能否抵扣?已开票且已写明收款人则视同已收到款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对项目填写不全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收款人栏次是对权利对象的明确,权利的实现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会是债权或其他利益。我们认为,“已开票且已写明收款人则视同已收到款”的说法没有依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条(国税发[199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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