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构成房产原值的不能抵扣。我公司现在厂房是钢架结构,建成后会形成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钢架、钢管等建筑材料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在建筑学中,建筑物按结构类型和所用的建筑材料可分为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因此,公司的该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即房屋、建筑物。
企业用于不动产的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该结构建筑物的钢架、钢管等材料,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