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因操作不当,导致失火,生产设备烧毁,部分产品烧损,请问因失火而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公司所述的:“因操作不当,导致失火,生产设备和部分产品烧毁发生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当初购进生产设备和产品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发生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