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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有何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问: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方式有什么不同?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分五期收款,并约定在收到第二期货款时全额开具销

问: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方式有什么不同?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分五期收款,并约定在收到第二期货款时全额开具销售发票,货物要在第二期收款之后才发出,但整个货物的生产工期不会超过12个月。请问我公司纳税时间是在第一期收款时还是在开具发票时?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企业在收到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后才发出货物,属于先收款后发货情形。

  预收账款方式是先收款后发货方式,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是先发货后再分期收款。

  因此,问题所述的情形属于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货物发出时,应在货物发出(收到第二期款后)时开具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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