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套专用设备,是由很多塔、罐、平台等部分组成。这些塔、罐是构筑物吗?耗用的钢材等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为了答复所述问题,我们以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为例。该设备计量单位为“套”,其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在上述设备之间连接,还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最后才能建成《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包括在整套设备中的“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等,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如不分析和了解这些“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仅从字面上确认,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种界定并不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上述塔和罐等与该文件附表所列的构筑物有着很大区别,是整个设备必要构成,并不具备独立功能,所以不能确定为构筑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