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