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近期一家企业提供一批商品混凝土材料由我公司加工后再销售出去,请问这种受托加工的商品混凝土是否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照上述规定,受托加工的商品混凝土不享受此项税收政策,对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应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