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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508
核心提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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