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