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