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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问: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问: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规定,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依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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