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入的越野车,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车辆,则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所取得的没有密文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不需要认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