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你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企鹅,则可以比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如下规定执行:
由于销售使用过的生物资产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目前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物资产暂比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因此贵单位销售使用过的生物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贵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贵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如果贵单位是按照货物管理,则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征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